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同聚中能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2********NB7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1523号 |
案号 |
(2021)皖0121执3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合肥焱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同聚中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yn-tj20210125001号《煤炭买卖合同》于2021年3月22日解除;二、被告山西同聚中能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合肥焱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43800元;三、被告山西同聚中能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焱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201280元;三、被告山西同聚中能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焱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违期付款利息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四、被告山西同聚中能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焱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53元,减半按20026.5元收取,由合肥焱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8026.5元,由被告山西同聚中能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200MA0JUYNB7E |
登记机关 |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大庆路新胜村1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