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玉林市华路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9********70X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4民初1465号 |
案号 |
(2019)桂0924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终止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玉林市华路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16021161293602);二、被告玉林市华路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张静、蒙永华、罗安应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被告玉林市华路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张静、蒙永华、罗安应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截止2018年11月1日利息为254298.92元,从2018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并按月计付复利】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静所有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A地块2号楼108号【不动产权证书为: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51017号】和116号【不动产权证书为: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51011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玉林市华路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被告张静、蒙永华、罗安对上述第二、三、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3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926元,由被告玉林市华路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张静、蒙永华、罗安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00MA5KD070XT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玉林市香莞路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