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9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10197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恢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开平、方军工程款人民币10954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谢兴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开平、方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5元,公告费620元,合计16435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谢兴银负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81619848910K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