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永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725********3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0824民初1042号
案号
(2021)云0824执6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吴永杰、黄一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舜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截止 2019年 9 月 21 日的利息人民币 37607.00 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137607.00 元;二、由被告吴永杰、黄一帆支付自 2019 年 9 月 22 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景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远信用社计算出的原告 v李舜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所产生利息;三、驳回原告李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300.00 元,由原告李舜负担人民币300.00 元,被告吴永杰、黄一帆负担人民币 3000.00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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