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勇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30********57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3民初605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4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勇发支付原告李金文劳务报酬人民币82500元;二、被告程勇发自2020年1月25日起以82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履行期限:上述判决确定款项,限被告程勇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李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被告程勇发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勇发支付原告李金文劳务报酬人民币82500元;二、被告程勇发自2020年1月25日起以82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履行期限:上述判决确定款项,限被告程勇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李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被告程勇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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