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3民初4491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4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明耀偿还原告申明华借款本金471360元,并自2019年9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邓明耀偿还原告申明华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9年9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息2667元的标准计付利息,息随本清;三、被告邓明耀偿还原告申明华借款本金440000元,并自2019年9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息3227元的标准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四、被告邓明耀偿还原告申明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9年9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息400元的标准计付利息,息随本清;五、被告邓明耀偿还原告申明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9年9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息1000元的标准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六、被告邱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7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34777元,由被告邓明耀、邱涛共同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金川、李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舒双萍借款本金33000元,并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舒双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被告肖金川、李开荣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