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22********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922民初69号
案号
(2021)鄂0922执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魏淼、刘晓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大悟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0.44%计算)。两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大悟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严浩所有的坐落于大悟县芳畈镇芳新线与大安线交汇处芳香园综合商业楼2层20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悟房权证大悟字第000491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悟国用(2016)第00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限额700000元以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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