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明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1********5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4民初1653号
案号
(2021)赣0704执1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借款本金169000元以及截止2021年6月1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5626.73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结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按日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3.48%计收复利)。二、被告刘春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罗明生的债务在169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对被告罗明生名下位于赣州市赣县区江口镇贸易大市场1401号(南区)10403 10110房产[房产证号为赣(2016)赣县不动产权第000142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8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明生、刘春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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