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31民初292号 |
案号 |
(2019)川0131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1.9625‰计算合同期内利息至2018年5月3日,但要扣除已付利息105005.95元;从2018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7.94375‰计算逾期罚息至借款付清时止;另外,对合同期内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但要扣除已付复利2152.95元);二、被告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魏保珍、王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5元,由被告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保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666272985L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9号楼1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