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3********0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12民初729号
案号
(2019)桂0312执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三实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8903151930321,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宝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368904151019681、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德、王桥弟、宁家弘、陈良杰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368904151019702、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书杰、岳学文、谢建华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368904151019702-1于2017年7月15日解除;二、被告桂林市三实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归还所欠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0元整及利息、罚息、复利2875941.71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2月5日止,2018年2月6日至贷款结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三、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宝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坐落柳州市鱼峰区箭盘路8号箭盘综合楼,房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1224247号,土地证号:柳国用(2005)第108847号]、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坐落柳州市鱼峰区箭盘路8号3栋,房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002126号,土地证号:柳国用(2006)第117643号]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桂林市三实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7340100元范围内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瑞德、王桥弟、宁家弘、陈良杰、岳书杰、岳学文、谢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11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70元,共计157350元,由被告桂林市三实家具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宝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瑞德、王桥弟、宁家弘、陈良杰、岳书杰、岳学文、谢建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时间
2019-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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