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斌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82********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韶仲裁字第141号
案号
(2021)粤18执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关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270219600148】。(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申请人唐斌辉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jsgqf字729号)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唐斌辉应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7785元、分期手续费19200元、违约金26052.94元、利息23978.81元,合计227016.75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其它仲裁请求。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10395元、财产保全费1503.63元,由被申请人唐斌辉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本会不予退回,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唐斌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申请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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