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2********7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22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黔0221执恢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黔022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特、桂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0元,利息75654.98元(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0月13日),本息合计975654.98元。2016年10月14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月利率13.8375‰计付。二、被告龙永慧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若被告张福特、桂敏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被告龙永慧未按本判决第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陈忠义所有的坐落于钟山区富民路1号2栋附2、4、6、8、13、1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书编号:六盘水市房权证钟山区字第0003154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778元,由被告张福特、桂敏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