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1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06民初1107号
案号
(2021)湘0406执1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1892元及利息232.22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谭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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