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舒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5********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民终331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6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舒军、葛海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上诉人金路借款本金130万元并向被上诉人金路支付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被上诉人金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92元,由上诉人葛海若、张舒军负担8573元,被上诉人金路负担13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4元,由上诉人葛海若、张舒军负担17146元,被上诉人金路负担26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