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东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3********2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703民初3329号
案号
(2021)川0703执3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小英、陈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87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二、被告谭小英、陈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谭东东对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94元,由被告谭小英、陈永亮、谭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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