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02********3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03民初7671号 |
案号 |
(2021)川0703执3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丰田rav4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川bx2278)归原告李发群所有;二、被告李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发群返还丰田rav4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川bx2278)一辆;三、如被告李钊不能按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的要求返还原物,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发群赔偿经济损失83133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李发群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李发群承担523元,被告李钊承担9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