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2********3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703民初7671号
案号
(2021)川0703执34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丰田rav4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川bx2278)归原告李发群所有;二、被告李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发群返还丰田rav4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川bx2278)一辆;三、如被告李钊不能按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的要求返还原物,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发群赔偿经济损失83133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李发群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李发群承担523元,被告李钊承担9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