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建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5********3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24刑初23号 |
案号 |
(2021)川1824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伍建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军、李国能262922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军、李国能18000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军、李国能18000元;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军、李国能18000元;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军、李国能18000元;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金勇1590元;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上洪1620元;九、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军、李国能、胡上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