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5********8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2民初16280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8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平、郭海涛偿还原告李建伟借款本金21.7万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4.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以借款本金2.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以借款本金5.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李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1元,由被告张平、郭海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1854元,由被告张平、郭海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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