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健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0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7民初11360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86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金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余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金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后,扣除57,500元); 三、被告余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金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金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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