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9003********1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1民初2203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1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都江堰市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阎军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二、被告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位于都江堰市玉带桥街华夏广场一、二期13、14栋负一层的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都江堰市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计算方式:按每年租金278175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总金额不超过1112700元);四、被告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上述第三项判决中租赁费总金额的20%);五、被告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电费40240.6元;六、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被告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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