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6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605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2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爱芳、傅伟平、安吉郅鑫座具厂共同归还原告潘德银代为偿还的借款人民币8213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