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伟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6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605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2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爱芳、傅伟平、安吉郅鑫座具厂共同归还原告潘德银代为偿还的借款人民币8213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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