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7********6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06民初468号
案号
(2021)豫0306执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支付借款利息148148.87元。 二、被告赵峰伟、刘明利、杨建明、洛阳显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峰伟、刘明利、杨建明、洛阳显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国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1.5元(减半后),由被告许国华承担,被告赵峰伟、刘明利、杨建明、洛阳显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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