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权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3********2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03民初3179号
案号
(2021)川0703执3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权军、权守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所欠本金29,523.03元,截止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罚息13,063.55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计算方法为,以欠付本金29,523.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每年1月1日的lpr上浮60%再上浮5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二、被告权军、权守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负担公告费1,200元。三、驳回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告权军、权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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