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伟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4民初255号 |
案号 |
(2021)冀0404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伟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雨欣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1.2万元;二、被告贾伟利自2021年4月1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贾雨欣当月抚养费800元,直至原告贾雨欣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贾雨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雨欣负担130元,被告贾伟利负担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