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艳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7********0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2827民初1142号
案号
(2021)鄂2827执9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洪兵、沈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原告张勇偿还借款本金109820元,并支付利息(以109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5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442元,被告谭洪兵、沈艳平共同负担12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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