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7********0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2827民初1142号 |
案号 |
(2021)鄂2827执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洪兵、沈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原告张勇偿还借款本金109820元,并支付利息(以109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5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442元,被告谭洪兵、沈艳平共同负担12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