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3********1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3103民初1099号 |
案号 |
(2021)云3103执1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艳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兴元、沈再能牛款132,900元,并自2020年6月9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兴元、沈再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