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新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5********0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24民终300号 |
案号 |
(2021)吉2405执恢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郭新立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宋久胜返还购车款22.5万元,支付违约金6.75万元、车辆运输费1500元,共计29.4万元;三、驳回宋久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