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春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2********0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303刑初17号 |
案号 |
(2021)辽1303执1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俊丰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张文辉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季春旭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季春旭退赔朝阳银行抚顺分行人民币3582244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