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艳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1********7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303民初1093号
案号
(2021)辽1303执9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超、张艳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丽萍欠款84,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丽萍对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900元,费减半收取950元,原告刘丽萍已预交,由被告杨超、张艳凤负担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950元。保全费860元,由被告杨超、刘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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