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云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6********1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2825民初833号 |
案号 |
(2021)鄂2825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借款本金3998000元,支付利息及复利103689.12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并以3998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至还清该本金之日止。以101948.99元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9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复利至付清该利息之日止。二、如被告范云芳未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对抵押合同项下被告湖北嘉垣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房产证号为:宣恩县房权证椒园镇字第201500250号,土地证号为:宣国用(2014)第0135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湖北嘉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云芳追偿。三、被告湖北嘉垣实业有限公司、宣恩县碧鑫建材有限公司、龙涛、龙振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湖北嘉垣实业有限公司、宣恩县碧鑫建材有限公司、龙涛、龙振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云芳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27元,由被告范云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