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富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1********5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初3745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8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刘富森尚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291025.03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6月9日利息、罚息共计5896.77元,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刘富森于2020年8月14日前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归还借款本息2万元,之后被告于每月14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2万元,剩余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具体的金额以银行系统的数据为准)于2021年5月14日之前全部结清。三、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如被告刘富森在上述还本付息过程中只要出现任何一期逾期或未按约定支付诉讼费用,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有权要求被告刘富森一次性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亦可依据本调解书就上述全部债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77元,由被告刘富森承担并于2020年8月14日前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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