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国至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7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2民初2376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如翔、兴国至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给原告沈贵福;二、被告赖如翔、兴国至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2015年1月18日前的利息40000元及2015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沈贵福。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沈贵福已预交,由被告赖如翔、兴国至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如祥、兴国至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给原告沈贵福;二、被告赖如祥、兴国至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2015年1月18日前的利息40000元及2015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沈贵福。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沈贵福已预交,由被告赖如祥、兴国至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赖如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兴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长冈西大道睿智2号楼D21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