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嘉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1********5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104民初2777号 |
案号 |
(2021)内0104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春春、连嘉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斌借款本金90万元。二、被告刘春春、连嘉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斌2017年4月6日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春春、连嘉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斌2017年7月25日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刘春春、连嘉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斌2017年11月28日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五、被告刘春春、连嘉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斌2019年5月4日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六、被告连海军、刘存喜、刘义先对上述一至五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81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春春、连海军、刘存喜、刘义先、连嘉璐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