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9民初313号 |
案号 |
(2020)桂0329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明向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94 154.99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月14日,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黎明届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所有的,记载于编号355602182023022-2《抵押物品清单》中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家路7号办公及集体宿舍综合楼证号为桂林市象山区字第30383671号的房产和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南路222号证号为桂市国用(2008)第002460号、002459号的土地(具体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黎明清偿;三、被告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黎明追偿;四、被告申卫江、黎江、陈玲玲、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市康居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市泽霖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申卫江、黎江、陈玲玲、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市康居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市泽霖宾馆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明追偿。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 55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 777元,由被告黎明、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申卫江、黎江、陈玲玲、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市康居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市泽霖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8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申卫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4791327789A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林市象山区安家路7号办公及集体宿舍综合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