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市泽霖宾馆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9民初320号 |
案号 |
(2020)桂0329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兴安泽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 998 000元并支付利息1787844.26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财产即被告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家路7号办公及集体宿舍综合楼的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383671号)以及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南路22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6)第000959号、桂市国用(2008)第002460号、桂市国用(2008)第002459号]的价款在本案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桂林市泽霖宾馆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申卫江、黎江、申春喜就本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五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安泽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22 4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 228元,由被告兴安泽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泽霖宾馆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申卫江、黎江、申春喜负担。桂林市泽霖宾馆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申卫江、黎江、申春喜对上述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安泽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8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申卫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7565345201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