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4********1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1638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1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4611330】。一、被告深圳市壹果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翼兴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706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志红应对被告深圳市壹果然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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