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638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281民初2275号
案号
(2019)鲁0281执3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亨利氧气厂气体款57 519元;二、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亨利氧气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0月4日期间以53 378元为基数计算,2015年10月5日至2017年1月26日期间以62 519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1月27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以57 519元为基数计算);三、驳回原告青岛亨利氧气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7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384元,由原告青岛亨利氧气厂负担584元,由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时间
2020-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秋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163863767M
登记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34号6号楼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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