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89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3345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15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车款5775782.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440元,由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4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5—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景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671658890H
登记机关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292号林安汽车城南展厅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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