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明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2********4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02民初4033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2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诉调中心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项明园、胡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302.8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及律师费(以65302.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项明园、胡卫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