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素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21********7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104民初1470号
案号
(2021)内0104执1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建平、石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 50000元、利息 7526.88元(2017年 9月 13日至 2020年 3 月 20日期间,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自 2020年 3月 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方式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不超过年利率 24%。二、被告王祥林、刘保平、亢志生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72元由被告孙建平、石素珍、王祥林、刘保平、亢志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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