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玉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215民初3775号
案号
(2021)鲁0215执49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69985.89元、利息8876.31元(截至2020年8月21日)及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李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城区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房祝花、于永钦、管新对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44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李玉华、房祝花、于永钦、管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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