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7********3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4782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5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张银弟2016年12月30日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5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0日拖欠的利息2588.19元、罚息11938.88元、复息221.90元;2017年1月25日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截至2018年1月25日拖欠的利息3526.24元、罚息10629.13元、复息295.18元,合计被告欠原告329199.52元及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二、二被告承诺从2018年12月1日起每月偿还甲方借款本金2000元,自2019年开始每年的最后一个月另外偿还原告5万元,2023年11月30日前还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在内的所有欠款,具体数额以原告的贷款关键信息表载明的金额为准。三、被告石华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四、若二被告不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间内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在其逾期的次月有权就二被告所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等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数额以原告的贷款关键信息表载明的金额为准)。五、案件受理费6485元,减半收取3242.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最后一次还款时付清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