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523********6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22801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4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5613567】。申请人徐利琴与被执行人张惠明、刘毅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贵院(2019)粤0306民初38780号作出判决:一、被执行人一张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徐利琴借款本金976566.83元;二、被执行人一张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利息(2019年11月1日之前的利息为105000元,2019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976566.8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二刘毅强对被执行人一张惠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被执行人二因不服上述判决,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来上诉,案号为(2020)粤03民终22801号。后经二审法院查明事实,认定被执行人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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