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5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91民初11986号
案号
(2021)豫0183执10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林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长基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20万元,支付利息122874元,并以1090739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玉良、侯玲、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长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385元,原告河南长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750元,被告李玉良、侯玲、鄢陵县林海园花木有限公司负担8863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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