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87********1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087民初1188号
案号
(2021)鄂1087执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卫国欠原告王红借款5万元、从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7月19日的利息0.2万元,合计5.2万元,由被告王卫国分期返还给原告王红:2021年8月15日前返还1万元和前期0.2万元利息,从2021年9月15日起,每月15号前返还1万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返还完毕(指定还款账号:王红,湖北银行松滋支行6230760000014461435);二、如被告王卫国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和数额返还,原告王红则有权以未还全部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赵丹对被告王卫国所欠原告王红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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