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5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2民初599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2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曾晗、胡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志旭、王易伦、赵新光、李东海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5月27日的利息175364.38元,并以借款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王志旭、王易伦、赵新光、李东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0元、公告费560元,由曾晗、胡超负担(此款已由四原告垫付,曾晗、胡超在归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四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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