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兰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41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521民初4141号
案号
(2021)川0521执恢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方清、兰国芳、胡小宁欠原告管帮国借款本金280000元,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7月15日、2021年1月15日前各支付7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到原告管帮国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账号6228482108696571677)。任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可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款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方清、兰国芳、胡小宁负担,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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