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40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09民初1774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5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渝北区龙塔街道友善钢模租赁站(经营者段方中)与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张盛伟、周义明、李松、吴畏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于 2020年 4 月 13 日解除;二、由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渝北区龙塔街道友善钢模租赁站(经营者段方中)物品:钢管 6759 米,未能足额退还,则按相应未退还钢管以每米 20 元予以赔偿;顶托 936 支,未能足额退还,则按相应未退还顶托,以每支 18 元- 7 -予以赔偿。上述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由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渝北区龙塔街道友善钢模租赁站(经营者段方中)截止 2020 年 4 月 13日租金合计 345 063.28 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由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渝北区龙塔街道友善钢模租赁站(经营者段方中)违约金,从 2019 年 12月 1 日起以本金 332 218.30 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3 倍给付,利随本清;从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以本金 12 844.98 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3 倍给付,利随本清;五、由被告张盛伟对上述二、三、四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六、由被告李松对上述二、三、四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七、由被告吴畏对上述二、三、四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八、由被告周义明对上述二、三、四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九、驳回原告渝北区龙塔街道友善钢模租赁站(经营者段方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850 元,由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盛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566085540XJ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1号B1幢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