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颜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22********3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321刑初109号
案号
(2021)辽1321执1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蔡善修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被告人吴小荣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被告人张斯培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被告人曹华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被告人于伟东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8月29日止)。被告人蔡峰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被告人蔡丰臣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8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3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被告人钟金长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8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被告人吴纪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8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被告人吴林金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8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被告人吴颜芳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8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十二、被告人黄宏英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被告人钟超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8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被告人俞家松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被告人程秋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十六、被告人钟春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十七、被告人吴成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被告人吴纪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被告人吴建雄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二十、被告人周应彬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二十一、被告人曾建雄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二十二、追缴被告人张斯培违法所得130万元、曹华桥违法所得34万元、于伟东违法所得25万元、蔡峰违法所得17.6万元、蔡丰臣违法所得17.6万元、钟金长违法所得17.6万元、吴纪强违法所得17.6万元、吴林金违法所得17.6万元、吴颜芳违法所得17.6万元、黄宏英违法所得37.6万元、钟超违法所得17.6万元、俞家松违法所得8万元,上缴国库。二十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蔡善修人民币11336元、手机5部;张斯培oppo手机一部、人民币3000元;吴小荣手机3部(两部三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手机卡五张(海航通信3张,中国电信2张)、人民币13703元、轿车一辆(辽n65y86)、箱式货车一辆、电热夹层锅两台、衬氟放料阀二十二台、叉车一辆;曹华桥一部手机;周应彬手机一部、人民币1700、盐酸21.5吨浓度为31%、硫酸17.5吨浓度为98%、硫酸21吨浓度为50%、硫酸3吨浓度为10%、硝酸3吨浓度为68%;曾建雄手机一部;于伟东手机三部;程秋标人民币1930元;吴成玉人民币2460元;在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原部队107弹药库内扣押的物品蓝色红盖塑料桶100桶(12号、10号房个50桶,每桶200kg,内装物品不明)、氨水43桶(12房2桶、6号房41桶,合计8159kg)、酒石酸168袋(11号房,合计4200kg)、离子膜烧碱469袋(11号297袋、6号房172袋,合计11725kg)、甲苯179桶(8号房25桶、6号房154桶,合计30480kg)、甲醇31桶(8号房1桶、7号房1桶、6号房30桶,合计4880kg)、麻黄碱8盆(7号房,合计160.4kg)、豆腐花2桶(7号房,合计166kg)、空塑料桶54个、空铁皮桶137个、反应釜13个、盐酸959箱(6号房606箱、4号房353箱,合计14385kg)、空盐酸桶618桶、溴代苯丙酮21桶(6号房,合计5250kg)、乙酸乙酯55桶(6号房,合计9350kg)、塑料桶17桶(12号房,合计3060kg,乙酸乙酯或是甲苯)、碱水83桶(6号房,合计16600kg)、半成品233桶(6号房,合计17153kg)、硼氢化钠44桶(3号房,合计4461.6kg)、冷却塔一套、防腐管一盘、真空泵三套。在吴小荣等人租的第二粮库的仓库扣押了疑似麻黄碱627.2kg,空铁桶6个。以上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置或上缴国库。所扣押各被告人的人民币抵顶各自的违法所得或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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