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进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5********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104民初2003号 |
案号 |
(2021)内0104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进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治平借款本金19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94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1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可镇青山路以西、迎宾路以北“开元国际”小区d-1幢1单元601号、602号的房屋,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9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进斌、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